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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权

作品数:7 被引量:50H指数:4
供职机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诉讼
  • 7篇民事
  • 6篇民事诉讼
  • 2篇证明标准
  • 2篇诉讼证明
  • 2篇诉讼证明标准
  • 2篇民事诉讼证明
  • 2篇民事诉讼证明...
  • 2篇举证
  • 2篇举证时限
  • 2篇举证时限制度
  • 2篇客观真实说
  • 2篇盖然性
  • 2篇盖然性占优势
  • 2篇高度盖然性
  • 1篇人民法院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公正
  • 1篇诉讼成本
  • 1篇诉讼法

机构

  • 7篇浙江师范大学

作者

  • 7篇张建权

传媒

  • 3篇浙江师范大学...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丽水师范专科...
  • 1篇温州师范学院...

年份

  • 1篇2005
  • 4篇2004
  • 1篇2003
  • 1篇200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恶意诉讼问题探析被引量:27
2005年
随着公众越来越多地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困扰我国司法实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恶意诉讼与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都有区别,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遏制恶意诉讼必须处理好限制恶意诉讼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张建权
关键词:恶意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欺诈诉讼权利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被引量:7
2004年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张建权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被引量:3
2004年
我国长期实行一元制的证明标准 ,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均采用同一标准 ,该证明标准被称为“客观真实说”。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特点 ,结合国际上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选择“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并建立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中心 ,呈差序结构的证明标准体系。
张建权
关键词:客观真实说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被引量:3
2004年
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本文从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出发,借鉴西方国家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立法例,分析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张建权
关键词:民事证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司法公正诉讼成本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被引量:4
2004年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衡量证据事实的最下限的标准,我国在未来出台的民事证据法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置相关的程序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应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应对高度盖然性标准从低到高的程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究该证明标准从低到高的程度用法律语言如何表述,特别是法官对证明事实不同程度的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的适用角度分析其层次性,以清晰的系统理论去指导司法实践。
张建权
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说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
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
2003年
对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概念的内涵界定是目前学界较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把握认证概念的内涵应从认证的时间和认证的内容二方面着手。认证是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是否采纳为证据的活动。
张建权
关键词:民事诉讼采信法庭调查
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被引量:7
2002年
我国现行法官回避制度存在以下缺陷:1、以"关系"为核心的法官回避制度,即法官是否应回避主要看其与涉案的人或事有无关系;2、对回避情形中的"其它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中不易把握;3、对法官的地区回避未引起足够的重视;4、当事人申请回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显得华而不实。笔者认为,应改变我国以"关系"为核心的法官回避制度,代之以"有违中立"为核心的法官回避制度,对"其它关系"作科学又具可操作性的界定,同时建立完整的法官地区回避制度,制订较具可操作性的申请回避制度,以完善我国现行法官回避制度。
张建权
关键词:法官回避制度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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