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阅春
- 作品数:19 被引量:227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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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夫妻财产制之研究
- 该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价值判断的方法,并糅合自然科学中模糊逻辑、模糊集合的理论,介绍和评析国外的相关立法,并分析其利弊.该文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演进入手,探寻法定财产制从夫妻财产地位不平等到财产地位平等的发展曲线...
- 刘阅春
-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个人主义
- 和解与调解:制度置换的法学思考被引量:1
- 2002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上,存在着两种选择:和解和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数量上,调解的份量明显重于和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都重调解而轻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和解制度的不完善。
- 刘阅春
- 关键词:法学思考和解制度诉讼和解民诉法诉讼行为处分原则
- 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被引量:2
- 2007年
-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直是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的焦点问题。《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的含义进行探讨。
- 刘阅春
- 关键词:停车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
-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兼谈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范的法律后果被引量:7
- 2013年
-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 刘阅春
-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法律效力
- 限制住宅商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被引量:5
- 2013年
- 住宅商用是我国法上之特有现象,《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住宅商用采取的是相对禁止的态度,其原因在于住宅商用对建筑区划内的共同利益有侵害之虞。而限制住宅商用的方法,不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以管理规约对之进行限定,而《物权法》第77条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要件,则需进一步加以细分。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宜采纳一致决原则,应当以多数决原则和赋予紧邻业主一票否决权为宜。
- 刘阅春
-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商用
- 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被引量:28
- 2004年
- “出资转让”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是在实践中引起纷争的问题。本文从引起纷争的案例入手 ,分析《公司法》第 3 5条规定的准确含义 ,辨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东会同意及股东行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 ,并指出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刘阅春
- 关键词:股权转让制度生效要件对抗要件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转让
-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性质探究——《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解释论被引量:4
- 2013年
-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 刘阅春
-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强制性规范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法理分析被引量:4
- 2003年
- 股东身份是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上缺乏明确的指示。文章试图从法理分析的角度,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 刘阅春
- 关键词:股东身份股东权利股东义务公司法股东名册
- 人防车位应排除约定归属之适用被引量:12
- 2013年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74条针对小区车位规定了“约定归属”制度,然而哪些车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归属,《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将其范围解释成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但是仍然没有说明谁是约定的主体以及约定的范围。特别是人防车位。是不是属于约定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 刘阅春
- 关键词:当事人约定车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防法律若干问题纠纷案件
-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被引量:10
- 2004年
- 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传统民法中的概念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可以继续沿用,如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对于我国立法上尚未借鉴的制度,如地役权、居住权等,还是采纳传统民法的概念为宜。
- 马俊驹刘阅春
-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