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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D239)

作品数:3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孙运梁宁鲜鲜更多>>
相关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要件
  • 1篇因果
  • 1篇支配
  • 1篇客观归责
  • 1篇构成要件
  • 1篇故意
  • 1篇归责
  • 1篇犯罪
  • 1篇犯罪论
  • 1篇犯罪论体系
  • 1篇不纯正不作为
  • 1篇不纯正不作为...
  • 1篇不作为
  • 1篇不作为犯

机构

  • 3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3篇孙运梁
  • 1篇宁鲜鲜

传媒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聊城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16
  • 2篇2014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试论独立教唆罪的设立被引量:1
2014年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孙运梁宁鲜鲜
从因果支配走向客观归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被引量:7
2016年
首先,相对于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但都可以适用条件说来判断。其次,按照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观点,以条件说判断的不纯正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范围过大,需要进一步限缩,结果原因的支配说是一种有力的解决路径,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或者事实上处于控制危险源的地位,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才是有意义的。再次,尽管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支配关系,不纯正不作为也不当然就该当构成要件,还需要进行结果归责的判断,这时要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判断标准。
孙运梁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支配客观归责
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被引量:2
2014年
主张故意处于犯罪论体系各个阶段的观点都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故意处于哪一个阶段更合理,更能与其他犯罪要素相协调,更能体现其理论功能。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属于违法要素;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故意具有不遵从法规范的有意性,是行为具有可谴责性的前提和基础,应是一种责任要素。由于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及危险,而故意与法益侵害及危险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以故意为代表的主观要素应属于责任要素,而不是违法要素。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归属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密切相关。从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类型、赋予构成要件以故意规制机能的立场出发,应当将故意理解为责任要素。
孙运梁
关键词:故意犯罪论构成要件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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