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J11WB52)
- 作品数:10 被引量:30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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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聊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 论罪过情感被引量:1
- 2013年
- 罪过情感是在犯罪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的情感要素。罪过情感与内疚感呈负相关,此强则彼弱。正确认识罪过情感需要对罪过情感和情感动机严格区分。依据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强烈程度,罪过情感可划分为四个类别,其中痴狂型罪过情感和痛快型罪过情感属于积极的罪过情感,冷漠型罪过情感和漠不关心型罪过情感属于消极的罪过情感。根据情感态度的对象是否明确,可以将罪过情感划分为具体的罪过情感和抽象的罪过情感。
- 温建辉
- 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被引量:2
- 2012年
- 基于结果加重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罪过形式的认识,以罪过情感概念为分析工具,可以进一步确定结果加重犯完整的心理活动: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 温建辉
-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
- 论过当犯的罪过形式
- 2013年
-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当犯包括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两种形式。过当犯在客观上超过了必要限度,在主观上却认为自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是一种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过当犯对过当结果持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疏忽大意,防卫过当行为人才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当作必要的行为,以至于发生了重大损害;避险过当行为人也才把较大的利益当作较小的利益而做出牺牲,以至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温建辉
- 关键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疏忽大意情感态度
- 犯罪本质新论被引量:15
- 2012年
-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认识主要包括法律本质观、政治本质观和社会危害性本质观。关于犯罪本质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犯罪本质不宜由其他现象来界定,不宜由社会危害性来界定,也不宜用关系属性来界定。关于犯罪的本质,应该从三个层面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本质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具体犯罪的本质有所区别。
- 温建辉
- 关键词:犯罪本质心理态度
- 监督过失罪过心理分析
- 2012年
- 监督过失是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统称。通过对中外监督过失理论的解析,结论是它们都有难以自圆其说的不足。而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例,进行麻雀解剖式的研究,可以发现监督过失罪过心理两个显著的特点:它是一种动态的复杂的罪过心理,其始于故意的过错,而终于过失的罪过;监督过失罪过心理中没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它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监督人的监督过失与被监督人的主观心理各自成立,而且被监督人的罪过心理不限于过失。
- 温建辉
- 关键词:监督过失情感态度疏忽大意
- 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心理分析被引量:4
- 2013年
- 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温建辉
- 关键词:过失危险犯犯罪心理犯罪化
- 论犯罪既遂的标准被引量:7
- 2012年
-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 温建辉
- 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成立行为犯结果犯
- 对定罪情节的探讨——兼与陈荣飞等同志商榷
- 2011年
- 本文认为所有表明犯罪人人格态度的情节都是定罪根据的观点是一种误判,犯罪之外的定罪情节违反了犯罪的基本观念。事实上,不存在罪前的定罪情节,徐行犯成立犯罪的根据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存在罪后的定罪情节,所有的这些误解都经不起推敲,它们要么本来不构成犯罪,要么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 温建辉
- 关键词:定罪情节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被引量:5
- 2012年
- 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对违反食品监管法规持故意的过错心理,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因法规竞合所生诸罪名的认定,也要注意区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界限。
- 温建辉
-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 犯罪化三论被引量:4
- 2013年
- 罪与非罪,是大是大非的问题。理解这个问题,重点需要掌握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化的原则是预防优先、惩罚后置。对犯罪的惩罚是对已有之罪的惩罚;对犯罪的预防也是对已有之罪的预防。第二,犯罪化的根据是行为人的主体意识,即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其包括罪过心理部分和非罪过心理部分。第三,犯罪化的标准也就是适用刑罚的条件。危害行为犯罪化的标准有三条,即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三条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 温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