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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ZH119)

作品数:5 被引量:297H指数:4
相关作者:陈柏峰林辉煌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经济管理
  • 3篇政治法律
  • 1篇社会学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农地
  • 1篇地权
  • 1篇行使
  • 1篇增益
  • 1篇征地
  • 1篇征地补偿
  • 1篇致富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功能
  • 1篇社会和谐
  • 1篇私有
  • 1篇私有化
  • 1篇土地发展权
  • 1篇土地纠纷
  • 1篇土地私有
  • 1篇土地私有化
  • 1篇农地法律制度
  • 1篇农地权
  • 1篇农地权利
  • 1篇农地制度

机构

  • 5篇中南财经政法...
  • 2篇华中科技大学

作者

  • 5篇陈柏峰
  • 1篇林辉煌

传媒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法学研究
  • 1篇人文杂志
  • 1篇贵州社会科学
  • 1篇法学家

年份

  • 2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10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社会和谐视野下的农地制度被引量:3
2011年
目前,一些学者对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和谐的关系存在误解,错误地主张以土地私有化来化解土地纠纷。征地纠纷及其上访针对的主要是城郊农村的土地,牵涉的主要是土地的级差收益,不能作为中国农地制度的经验基础。在户均不足十亩、分为十多块的农地上,农业生产需要农民合作提供公共品,土地私有化会使合作格局崩盘。农用地纠纷及其上访多发,这与取消农业税、农产品市场变动、土地制度预期等多因素有关,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无关。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中国农村现实,它赋予村庄集体的治权,能够保证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和纠纷的顺利解决,可以真正保障农村社会和谐。
陈柏峰
关键词:社会和谐农地制度土地纠纷
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被引量:30
2012年
"宜黄事件"是一起因传媒监督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对该起事件的调研及对相关新闻内容的梳理表明,其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存在瑕疵,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因此,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这与传媒介入的特性有关,更与传媒追求商业利益的倾向有关。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响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承担公共表达职能的传媒,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价值的维系纽带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约,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陈柏峰
关键词:法治
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被引量:20
2010年
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论在当前中国社会有着很大影响,这可能将农地法律制度引入歧途。作为其基础的农地权利致富论,在耕地问题上忽视了规模经营的结构,在农村非农用地问题上忽视了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中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从农民生活结构等微观层面来看,农地生产收入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缺之则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有效维持;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等宏观层面来看,农地给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及生活意义,有效维持了城乡社会稳定。正因此,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得以维持,并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陈柏峰
关键词:农地法律制度社会功能土地私有化
农田水利的“反公地悲剧”研究——以湖北高阳镇为例被引量:29
2011年
在税费改革、水利市场化改革和乡村治理体制改革的综合作用下,高阳镇陷入了集体大水利无法利用的"反公地悲剧",其后果是个体小水利的兴起。现有农田水利治理体制未能充分估计水利体系的特性,未能克服水利体系的"非对称性"和"反公地"特性。农田水利所需的动员型合作在高贴现率社区中本来就难以达成,村庄文化激励和承担协调成本主体的缺失,进一步使水利合作格局崩盘。高收益的水利合作无法达成,高成本的小水利最终成为农民走投无路的选择。政府应当提供制度供给,将分散的农户重整为可以协商的利益主体,引导农民走出困局。
陈柏峰林辉煌
关键词:反公地悲剧农田水利
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被引量:216
2012年
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增益主要源于外力,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装置来让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我国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陈柏峰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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