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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09SFB3025)

作品数:5 被引量:12H指数:3
相关作者:叶锋李昊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动物饲养人
  • 2篇动物致害责任
  • 2篇致害责任
  • 2篇饲养人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民法
  • 1篇动物
  • 1篇演进
  • 1篇一般条款
  • 1篇日本民法
  • 1篇条款
  • 1篇赔偿
  • 1篇赔偿问题
  • 1篇侵权损害
  • 1篇侵权行为
  • 1篇侵权行为法
  • 1篇侵权责任法
  • 1篇民法典
  • 1篇法典

机构

  • 3篇上海市金山区...
  • 2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3篇叶锋
  • 2篇李昊

传媒

  • 2篇北航法律评论
  • 1篇比较法研究
  • 1篇法律适用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

  • 2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被引量:3
2014年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叶锋
关键词:动物饲养人
欧洲危险责任的立法趋势
2011年
欧洲各国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侵权法修订运动,其中以瑞士、奥地利和法国为代表,同时在欧洲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中,也相继提出了两个侵权行为法草案。这些草案大体可以分为三大阵营,一为一般条款模式,以瑞士和法国为代表,二为列举模式,以《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第六编为代表,三为动态体系的设计,以奥地利和《欧洲侵权法原则》为代表。这些模式中,动态体系的设计更符合侵权法自身的特点,有助于形成动态而非僵化的归责体系,同时通过指明危险责任的各种动态考量因素也有助于法官作出合理的裁判。
李昊
关键词:一般条款
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被引量:8
2014年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叶锋
关键词: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动物饲养人
法国危险责任的生成与演进被引量:3
2012年
一、法国传统的危险责任形态 《法国民法典》以简洁著称,其侵权行为法领域为第1382—1386条这5个条文所囊括,其中四条很短且自1804年以来一直未变,[1]至今仍是法国侵权责任的“普通法”(droitcommun),也是实质规范法国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依据[2]。
李昊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演进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赔偿问题侵权损害
日本民法的动物责任
2013年
日本旧民法系效仿《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之规定,责任者为所有人和使用人,免责事由仅为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现行民法规定占有人或保管人作为责任者,责任根据在于危险责任基础上中间责任。学说和判例共同协力,对民法典第718条进行解释构造,积累了丰富判例,促进了动物责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叶锋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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