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63)
- 作品数:12 被引量:76H指数:5
- 相关作者:胡启忠石奎秦正发曹兴华陈凤玲更多>>
- 相关机构:西南财经大学西华大学四川省委党校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美国网络借贷规范化运营标准研究及其借鉴被引量:3
- 2017年
- 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政府外部监管,还有赖于网贷行业的自律规范。其中,制定行业运营标准是网贷行业规范化自律的重要进路。美国网贷协会《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通过投资者透明性和公平性、负责任的借贷、安全和稳健、内部治理和控制、运营风险管理、运营标准管理等六大类、三个层级的标准体系结构,给网贷业务运营提供了分层次操作、覆盖全面和平衡保障的体系化运营规范。中国在制定和完善网贷行业运营标准时,至少可以从高透明度、覆盖全程、平衡保障、动态修正等方面对美国《市场化借贷运营标准》进行借鉴。
- 胡启忠曹兴华
- 关键词:网络借贷
-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基于样本的抽样统计分析被引量:5
- 2016年
- 根据455个典型案例样本抽样进行不完全统计分析发现: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论存在推论结果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践困境,主要系缺乏商事思维、忽视商事特性所致,司法实践中又具体表现为现行司法适用的认定方法、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均存在不适应商事特性的弊端。科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赖于补强与商事思维、商事特性相适应的反证方法以及补缺与正推标准相对应的反证标准(实际是商事例外标准)等具体措施。
- 石奎陈凤玲
-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排除合理怀疑
- 放贷型高利贷治罪的三个焦点问题研判
-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被治罪的高利贷仅限于'放贷型'(不包括'个贷型')高利贷,具有行政违法性,否定者之否定是对国务院《办法》规定或央行《批复》效力的误读。'放贷型'高利贷对于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否定者之否...
- 胡启忠
- 关键词:行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类推
- 文献传递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法分析被引量:3
- 2014年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是指信用卡本身所承载的信息。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是指将自己掌握、了解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采用侵占、抢夺、抢劫、毁坏等方式取得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也应区别对待。本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界分,应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予以把握。
- 石奎
- 关键词:窃取收买司法适用刑法分析
-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被引量:18
- 2014年
- "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 胡启忠秦正发
-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论辩被引量:11
- 2014年
-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 胡启忠秦正发
- 关键词:高利贷
- 非法股权众筹的刑法适用与现时策略
- 2019年
-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 胡启忠
- 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适用
-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隐忧之克服被引量:5
- 2015年
- 现行司法以推论方法认定集资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这存在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之隐忧。推论标准重一般而轻特殊(指商事特性)、推论过程重指控而轻辩护是隐忧生成的基本原因,然而现有研究并未触及根本问题。克服现实隐忧的办法是更新推论的思维与技术:观念上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技术上重视反证,坚持正推与反证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辩护意见"采纳难"顽症。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疑的案件,按照刑法的谦抑精神分别案情处理,而不是勉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石奎胡启忠
-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合理怀疑
- 洗钱行为的现状及其法律应对被引量:1
- 2015年
- 目前,洗钱行为呈上游犯罪高发、可疑交易规模扩大、金融体系被利用的风险增强等趋势。洗钱行为的治理,资金监管是关键,刑法应对是保障。司法认定中,应恪守以下原则:一是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二是上游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赠与他人,接受人应认定为窝藏毒赃罪;三是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应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去把握。
- 石奎宋伟陈凤玲李玲
- 关键词:洗钱行为法律应对
-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被引量:28
- 2013年
- 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胡业勋郑浩文
- 关键词:法定犯自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