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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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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所在地区:重庆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相关作者
- 黄晖

- 作品数:32被引量:62H指数:5
- 供职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 仲裁 仲裁裁决 CAS
-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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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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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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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铸造之道——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5
- 2022年
- “更高供给质量”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新阶段之要求。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造及提升是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为基因,以司法硬实力、软实力、巧实力和锐实力为实质元素。最高人民法院以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高质量审理为抓手,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九大行动聚焦四元素精准施策,形成了铸造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体系化方案。对以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第107号专题指导案例为代表的样本案例分析显示,中国法院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造仍有精益求精的空间。进一步提升方案之关键在于着力提升涉外司法技能、精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档升级国际商事法庭、技术赋能域内外法律供给、多维构建大监督格局。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的铸造道远且长,虽远必达。
- 张春良
-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
- 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效能的提升被引量:2
- 2023年
-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历经量、质到效能的标准转变,需要从模式化的培养向多元化的建设进行范式转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面临优质生源流失严重、培养机制尚欠精细、学科融通尚有差距、理论实践脱轨较重、国际交流受阻较大等诸多较为严峻的现实困境。应以铸就能与时俱进地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为基本方略,综合采取超越学段设置的体系思维、跳出国际法视域的跨界思维、突破学校教育的共同体思维、跨越当下需求的前瞻思维和坚守中国立场的本位思维,五维并举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的效能提升之道。
- 张春良敖琪
- 关键词:跨界思维
- 树欲静而风不止:CICC司法审查仲裁协议第一案未尽问题之审思被引量:5
- 2020年
- "(2019)最高法民特1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第一案,其审查理路凸显了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实践中未尽澄清的两个问题。其一是未区分仲裁协议"存在与否"的成立问题与"有效与否"的效力问题。后者应选法调整;前者则应区分成立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用证据解决,价值判断则需选法调整。其二是在按涉外合同方式认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是否及如何适用于涉外仲裁条款有昧而不彰之处,核心问题是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未经反思的法院地法直接适用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外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并将涉外仲裁条款形式要件并入实质要件,进而按照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二分论配置其法律适用。
- 张春良毛杰
- 关键词: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
- 体育协会内部治理的法治度评估——以中国足协争端解决机制为样本的实证考察被引量:29
- 2015年
- 中国体育行业是"总会-协会或团体-个体"三位一体的组织结构,协会是促进体育行业法治的中坚力量,其内部治理的法治状态表征了我国体育法治的程度、问题和演进方向。中国足协是适当的样本,它建立起了"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分工合作模式,司法职能的相对独立化使其内部治理彰显出法治精神,但作为足协司法机构的仲裁委员会仍属内设机构,且对足协行政机构负责,法治化不彻底。治标方案是在足协内部改良司法职能的独立性;治本方略则是推动协会内部司法职能的彻底外化,设置统一的体育仲裁机制,实现体育行业总体上的司法职能独立化、专业化和权威化。样本考察显示,中国体育法治在途中。
- 张春良
- 关键词:体育协会体育仲裁体育法治
- 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性之界定及重构被引量:10
- 2019年
- 国际私法是我国规范涉外私法关系、建构私法领域对外开放秩序的基本法律,私法关系的涉外性是其发挥功效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与否,将在程序与实体上产生体系化的法律效力差异。我国迄今采取法律关系要素涉外的方式界定私法关系的涉外性,这在涉外民商事交往相对简单、法律关系较为传统的历史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建构涉外私法秩序的功效。自贸区(港)、深圳前海、外商投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等对外开放的创新安排和实践,对现行涉外私法关系界定规则造成了新的冲击。我国应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制度型对外开放的要求,顺势革新涉外私法关系界定规则,对外协调民法等周边规范,对内融贯法律适用法的内在安排,引入实质关联标准,设立矫正规则,创建"非内域私法关系"特别规则,为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创新安排与实践探索预留空间,为我国从政策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奠定基石。
- 张春良
- CAS仲裁中立原则的制度安排被引量:5
- 2010年
- 中立原则是一切程序的"心脏"。CAS成立初期由于在人事安排和经济供养等方面存在结构性依赖,致使其仲裁中立性存在道德危机。为回应法治理念的要求,CAS通过三大制度安排进行了中立化改造。新设ICAS从IOC手中接管并独立负责维持CAS的运转,使CAS摆脱"奴仆"地位并在结构上赢得了真正独立性。仲裁员名单准入、自我披露与独立性承诺共同预防了审前有损仲裁中立性的可能。回避、撤换与替换制度则担保在组庭之后能有效救济仲裁中立性瑕疵。三大制度赋予CAS仲裁以中立的地位和独立裁决之骨气,使CAS真正成为监护体育世界这一方净土的卫道士,为中国体育的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镜鉴方略。
- 张春良
- 关键词:CAS体育仲裁中立性法治
- 体育仲裁裁决的机构审查制被引量:1
- 2013年
- 仲裁庭是裁决者,仲裁机构是服务者,这是仲裁的基本定律。CAS等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形式,以及不可避免地对裁决的实体执行审查,涉嫌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僭越。机构审查裁决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支持,并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裁决品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期望,坚持有节制的审查原则,特别有助于矫正体育仲裁个性所致的内在问题。机构审查裁决不是危机,而是反思和变革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契机。应将仲裁机构从服务者的传统定位调整为仲裁的消极担保者,据此既能回应现实,又能为机构审查裁决的职能变迁提供正当依据。我国拟议中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当如此定位,有理、有利、有节地实施裁决审查等机制。
- 张春良
- 关键词:体育仲裁仲裁裁决国际体育仲裁院
- 论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特别述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之规则与实践被引量:1
- 2011年
-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机制的宪章,赋予其自治属性可据之免除司法机关的不当牵制而最大限度维护体育仲裁协议之有效性。根据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与实践,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表现为管辖权自治、法律适用自治和地位自治。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以其权威实践诠释了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特征,实现了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精神的两全。
- 张春良
- 关键词:体育仲裁仲裁协议自治性
-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国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第一案的实证考察被引量:3
- 2019年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标志着CAS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拉开了序幕。该民事裁定明确了CAS裁决为瑞士籍商事仲裁裁决,可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CAS仲裁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独立性和分割制方面仍存瑕疵。CAS仲裁条款作为其裁决有效作出的决定性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应将其区分为形式要件、能力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别根据《纽约公约》和我国单独的法律选择规则,或主动依职权、或被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司法审查实践,也为我国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条款法律选择的拟定等方面逆向提供了积极的行为指引。
- 张春良
- 关键词: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仲裁条款CAS
- 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制度的体系平衡被引量:14
- 2018年
- 直接适用的法是我国冲突法中的新制度,但其针对的却是在入法前就较为普遍存在的旧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法律规避禁止、公共秩序保留及法律选择的除外条款等替代措施,对其入法前的制度空缺予以补救,形成制度间的体系性平衡。由于存在共同的公共关切,它的入法挤压了替代制度的功能边界,造成竞合适用的制度干扰。各制度在适用位序上的落差及功能侧重的差异,本应避免制度干扰,但因直接适用的法在界定及适用上的结果导向以及各制度功能特征的弱化乃至丧失,使被隔离开来的各制度再生适用干扰之乱。应通过法律规避禁止制度的功能转向,使其从仅保护法院地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转为多边保护相关法律体系,以此错开直接适用的法的关注点;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功能减负,由直接适用的法肩承其积极功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退守其消极功能。如此可勘定三种制度的适用边界与位序,重建三制度间的体系性再平衡。
- 张春良
-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共秩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