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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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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所在地区:上海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闫立东

- 作品数:6被引量:28H指数:3
-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研究主题:京都议定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碳排放交易 碳交易试点 促进法
- 何卫东

- 作品数:25被引量:57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研究主题:环境法律 环保产业 环境立法 法律建构 环境保护基本法
- 陈力

- 作品数:3被引量:4H指数:1
-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研究主题:欧盟 可再生能源 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二氧化碳 地质
- 主力军

- 作品数:18被引量:56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研究主题:资本市场 证券市场 禁止 欧盟 民事责任
- 邵诗洋

- 作品数:7被引量:14H指数:2
- 供职机构:上海财经大学
- 研究主题:碳排放 交易制度 碳排放交易 欧盟 碳市场
- 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中的水权研究被引量:2
- 2010年
-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目前,许多国际公约、地区性人权公约已开始确认水权。许多国家将水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提升到宪法中加以确认。在欧洲国家中,如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卢森堡、挪威、罗马尼亚、瑞士等,欧洲以外的国家包括南非、摩洛哥、尼日尔、新西兰、乌拉圭等。国际法、人权法和各国宪法承认水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水权隐含着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一些国家并不希望支持这项权利。我国宪法并不承认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财产法意义上的水使用权显然与国际公约、地方性条约与各国宪法中所普遍承认的作为人权的水权概念是完全不同的。2008年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是命令式的管理制度安排,对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仍然是倾向于义务性的。
- 彭峰
- 关键词:水权人权宪法
- 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边界与规范建构被引量:2
- 2023年
- 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强化是全球趋势。从比较法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经济层面的“重大性”为要旨,并不能充分满足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需要。企业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一极,兼具气候变化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双重身份。建议企业将环境和社会的“重大性”作为信息披露的上限标准,以“最小最大值”为原则,以“最糟糕情形”为预设,从假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方面建构相关法律规范,设计合理制度。
- 彭峰程飞鸿
- 关键词:气候变化信息披露
-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25
- 2021年
-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讨论始于2003年,在第一阶段《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讨论中,放弃了法典化方案。现阶段看,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环境法体系正在经历大的调整与变革。法典化的实质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其本质在于确保法律的"可达性";其核心特征为体系性。大数据时代,法律数据库的建设替代了传统意义上法典的载体——"书"的功能,搜索方式的改变带来了法律研究方式的变革,"可达性"得以更好的实现。环境法在体系性上面临着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定型,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环境法难以区分,生态环境立法中价值多元、难以统一和融贯,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环境法典边界模糊等困难。出路在于:其一,汇编型法典编纂;其二,在生态环境领域,放弃法典化的立法技术方法,回到单行法立法思路,即加强生态文明、生物安全类单行立法,以生态文明理念为起点,重新建构新的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
- 彭峰
- 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生态文明
- 上海碳排放交易立法问题探析被引量:2
- 2012年
- 迄今为止,无论从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层面,专门的碳排放交易类立法仅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其法律性质仅为政府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 彭峰
-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部门规章
- 我国原子能立法之思考被引量:7
- 2011年
- 日本福岛核事故以来,全球核能界开始新一轮反思,国际社会出现了"弃核"和"保核"两种不同观点,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美国为代表。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中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严重依赖,为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清洁化能源,考虑到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比例较低的现状,发展核电的方向不应改变。基于对美国、法国、日本原子能立法现状的分析和比较,为保障核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原子能法》的起草应定位为以环境保护为优先,安全第一,经济性、市场化推动并重,并应进一步理清核能监管体制、建立核污染保险制度。
- 彭峰
- 关键词:核能原子能法
- 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边界延伸与统合立法研究
- 2024年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了对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三者分开并列表述,为环境法体系从“两分法”向“三分法”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随着生态环境立法的激增,环境法体系进一步呈现不成体系性的特点,从“三分法”到“七分法”等观点被提出。环境法领域的扩张性使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国家安全战略对环境法的功能进行了重塑,环境法体系结构需进行调整,应当超越传统分类标准。建议以绿色“新经济安全”价值为最高位阶的总体目标,建构新环境法体系,延伸边界,将气候法作为环境法的子体系;以“自然资本观”统合自然资源法和自然(生态)保护法,理顺内在逻辑结构,更新和构建新的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法子体系。由于环境法体系的变化和不成体系性,在适度性编纂原则的基础上,若以实质性《生态环境法典》为目标,建议以最小范围划定构建统合立法,以总则和环境责任编为核心先行构建“环境法通则”。
- 彭峰张梁雪子
- 关键词:环境法典两分法三分法体系化
- 论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中谨慎原则之适用及其限制被引量:1
- 2010年
-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纷纷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我国亦开始研究制订此种法律。谨慎原则,也译为风险预防原则,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被广泛讨论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普遍适用预防原则,并未对谨慎原则进行规定。谨慎原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公共决策而言的,与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以不确定性为前提。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安全,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巨大风险,以谨慎原则为基础进行风险管理、科学决策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各国的发展趋势之一。然而,西方国家在谨慎原则的具体适用层面也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条件,并考虑成本效益,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适用以比例原则为基础的弱谨慎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 彭峰
- 关键词:谨慎原则
- 欧盟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新发展被引量:1
- 2012年
- 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明确了欧盟成员国的具体减排义务和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消耗的比重,特别是涉及交通运输业的可再生能源消耗比重问题,欧盟为各个成员国设定了强制性目标。同时,指令在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使用方面还非常关注配套制度的建设。
- 彭峰陈力
-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欧盟成员国交通运输业能源使用强制性
- 地方碳交易试点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比较研究被引量:16
- 2015年
- 国际气候公约非履行机制的核心即监管体系问题,现行京都机制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报告体系、注册体系和遵约机制。后2012国际气候谈判的趋势表现为《京都议定书》的遵约机制极有可能让位于法律约束力较弱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制度"(MRV)体系,这一体系的新的国际规则正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被修改与重构,标准正在进一步统一并清晰化。我国地方碳排放交易试点MRV规则各自呈现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在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建制中,统一的MRV体系及法律监管框架亟待建立。
- 彭峰闫立东
- 关键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
-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之再探讨被引量:24
- 2012年
-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认,反应了两个主要功能,其一是环境法的结构化,其二是环境政策的合法化。风险预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破坏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1)确定性的缺乏;(2)一个严重地不可逆地损害风险的存在。目前,国际上存在强弱两种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在该原则的概念上形成统一认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实施的核心是成本效益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将其本土化的主要障碍。
- 彭峰
- 关键词: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