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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不正当竞争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研究
二十一世纪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通过实现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以及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定位在市场角色、消费模式、生产过程等多重维度...
刘壤蓬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利益保护不正当竞争
从价格到选择: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分析范式的重构
2024年
垄断行为中消费者利益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法中以价格分析范式为内涵的福利标准的桎梏逐渐显现。商业模式与竞争方式变革带来非价格领域的多元化需求,价格分析面临价格竞争的缺失、消费者剩余加总计算的难题以及无法评价创新性因素的困局。消费者选择标准的引入使得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分析范式在传统的“价格范式”之外衍生出一个“选择范式”,选择范式将价格因素与非价格竞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可成为竞争效果分析的重要标杆。反垄断法下消费者利益分析范式从价格到选择的转换,需要以理论建构为基础,以选择分析为工具,在关注经济性的社会目标基础上厘清垄断行为中选择要素多元化的边界,最终实现传统领域与平台领域竞争要素的多维度认定。
叶晓丹方雪昀
关键词:消费者选择反垄断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标准研究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为三类垄断行为分别规定了认定标准,其本质上是一种垄断行为违法性的“形式”认定,虽然符合法定原则,但忽略了垄断行为违法性的“实质”认定,导致我国反垄断体系自建立之初,便缺少体现所有类型垄断行为本质的脉络...
张键
关键词:垄断行为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福利消费者选择
平台企业差别待遇中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繁荣,还带来了反垄断方面的新挑战。平台经济中,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算法技术实施的垄断行为相较于其传统的表现形式蕴含的风险更大,针对消费者的差别待遇即是其中一种。平台模式下的差别待遇行为相较...
李富康
关键词:差别待遇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直接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元素的引入消除了竞争关系相对性的约束。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由此扩展至经营、竞争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复合型竞争关系。消费者利益也因此被区分为以知情权、选择权为内涵的直接利益,以及以消费者福利为表现形式的间接...
陈茂春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利益
平台封禁行为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被引量:2
2023年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在平台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凸显,平台经营的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封禁行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也更为显著。消费者利益既是研判平台封禁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指征,也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保护。当前,平台封禁行为下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在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利益衡平等方面存在困境,阻碍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目的之实现。从现实维度出发,在平台封禁行为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势在必行。从规范维度出发,信息不对称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等为平台封禁行为下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保护,亟待构筑该法视域下对平台封禁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路径。通过厘清消费者利益保护相关法律之关系、创设消费者独立诉权、完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落实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并重视多元利益的衡平,可构筑消费者利益直接保护机制,实现消费者利益保护社会共治的有益进路。
张佳红
关键词:消费者利益
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规制 维护消费者利益
2023年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安排部署的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断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医药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始终是我国反垄断工作的重中之重。
张占江
关键词:医药领域消费者利益民生领域反垄断规制
论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利益被引量:9
2023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全新省视消费者利益的理论和时代背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当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竞争的全新特征。该法中的消费者利益具有独立性,不应囿于竞争关系理论、竞争秩序的反射利益、其他法律已提供保护等理由而拒绝为其提供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指理性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利益,是不受交易信息误导、不被交易行为压制的利益。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背景中,我国可在一般条款中发展压迫型和违法型两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案例群,通过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等方式拓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生命力。
刘维陈鹏宇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利益
平台经济视域下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启动标准——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
2023年
新《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确立了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该条中并未对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启动标准作出说明。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竞争损害呈现的方式隐蔽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传统理论并不能完全适应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实践需要。结合新业态下垄断行为特征,应当以消费者福利为核心,并以消费者剩余和消费者选择为具体标准来确定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启动标准。
方程
关键词:消费者福利平台经济
反垄断法上的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标准被引量:48
2022年
消费者利益在垄断行为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应当以具体而非抽象的消费者利益作为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是一种价值宣示,并不能起到判断标准的作用。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中,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为以价格为核心的“消费者福利”,福利标准成为垄断行为的主要判断标准。市场竞争的本意是消费者选择自由,因此除损害消费者福利外,限制消费者选择也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竞争损害。垄断行为就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以不当方式人为损害消费者福利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总称。福利标准与选择标准,共同服务于垄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判断,二内容不同但相互配合,并由此形成了反垄断法分析中重要的“价格范式”与“选择范式”。
焦海涛
关键词:垄断行为消费者利益消费者福利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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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
作品数:186被引量:1,666H指数:22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研究主题: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 反垄断 审查 反垄断规制
王庭欣
作品数:108被引量:639H指数:14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研究主题:小鼠 地理标志产品 血脂 蜂蜜 致突变性
冯晓青
作品数:440被引量:5,066H指数:39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研究主题:知识产权 企业 著作权法 著作权 技术创新
周丽岩
作品数:25被引量:36H指数:2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研究主题:六次甲基四胺 腐竹 胶体金标记 消费者利益 半定量检测
谢飞
作品数:29被引量:40H指数:4
供职机构: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研究主题:第一性原理计算 超硬薄膜 腐竹 胶体金标记 六次甲基四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