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183篇“ 商事交易“的相关文章
- 论商事交易中的报批义务
- 2024年
- 某些特定的商事交易行为,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报请批准系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报批义务并非行政法上义务。为启动行政审批程序,当事人会就报批事项作出约定,其效力不受作为主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行政审批的影响。报批义务是依据报批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履行报批义务人应当贯彻最大努力原则,完满地履行报批合意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得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自行放弃。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选择自行报批;也可以选择解除报批约定或者解除主合同。不履行报批义务造成的损失属于机会利益的丧失,在未针对不履行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同类型义务的违约责任。
- 刘毅
-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义务
- 商事交易领域中的善意认定标准研究
- 由于商事交易领域中涉及善意认定的讨论多分散在各个具体商事制度之中,很少从整体上进行论述、民事领域善意认定标准不能给予商事交易领域指导以及商事交易领域自身对于统一善意认定标准的需求等原因,商事领域应结合外观主义原则、内外区...
- 刘晗
- 关键词:决议瑕疵股权代持
- 商事交易中担保物权代持的解释论——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条为中心被引量:1
- 2023年
- 担保物权代持在商事交易中被大量运用,但其因不完全符合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要求而遭受合法性质疑。《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条回应了实践需求,确认了合法的担保物权代持情形。分析担保物权代持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后果应以代持行为的性质为逻辑起点,但第4条对此未予明确。担保物权代持行为的性质可以解释为隐名代理和信托,这两种解释路径下的担保物权代持均不违反从属性规范。担保物权代持行为性质的解释本质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时应借助意思表示解释规则,重点考察代持目的、受托人权限、公众债权人是否参与等因素。担保物权代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在区分代持行为性质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应重点关注担保物权的归属、委托人的撤回权和解除权、受托人义务在不同法律关系类型中的区分。
- 熊敬
- 商事交易中及时支付制度研究被引量:4
- 2022年
- 商事交易中的拖欠账款问题主要源于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对此仅依赖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建立一套防止拖欠账款的及时支付制度。在立法时,应当区分国家机关等公法人与商事大型企业,对于前者应当设定最长付款期限,而对于企业间的交易则宜规定一个弹性的付款期限,同时,可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信用机制来激励大型企业在交易中尽可能地缩短付款期限。
- 周学峰
- 关键词:付款期限中小企业
- 商事交易中的表见代理
- 2022年
-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和重要的民商事制度,我国《民法总论》继续沿用了《合同法》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规定,司法审判标准不统一,也没有对民事和商事代理进行区分。民法与商法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二者的表见代理制度势必不能统一而论,本文将试图构造二元模式的表见代理制度,对商事领域的表见代理独立判断。
- 李双
- 关键词:表见代理合理信赖可归责性
- 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被引量:31
- 2021年
- 中国正处于"全面商化"阶段,由于缺乏《商法通则》,法官经常需要面对如何区分及处理民事与商事交易的问题,特别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表面冲突与矛盾应如何化解等问题将长期摆在我们面前。《九民纪要》等解释性文件虽部分地处理了《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合同法》的协调问题,但对商法中一些核心原则和观念(例如外观主义、公司法的团体性理念)的坚守尚存在偏差。对此,恐应超越商事交易裁判中的"普通民法逻辑",坚持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应当调整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裁判规则,债权人不能以其不知法律及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其为善意相对人。同时应调整对上市公司担保的诸多规则,不应忽视章程对外担保数额限制规则的法效力。二是应以"信托设立目的违法"为由,全面否定通道业务信托合同的效力,遵循商事特别法——信托法个别规范优先适用规则。三是应当调整隐名持股协议的法效力规则,在组织法上贯彻严格的外观主义原则,矫正关于外观主义仅在交易法中适用的片面见解。
- 蒋大兴
- 结构化商事交易中的“客体主体化”:兴起、挑战与法律回应被引量:6
- 2020年
- 随着以复杂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结构化商事交易的发展,实践中新型商事客体种类不断增多,产生了"客体主体化"现象。以"三类股东"成立基础之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为代表的新型商事交易模式反映了"客体"中的"主体化"倾向。"客体主体化"源于商事交易实践的繁荣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相较商事实践的欣欣向荣,我国关于"主体化"之调整规则停滞不前且价值缺位,因而应当重新树立"体系化"与"类型化"商事法律的调整路径。一方面,完善商事主体法,赋予新型商事主体的生存空间,允许当事人设计出最合适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确立以"试验式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既给予商事主体充分尊重又注重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 李安安张仪昭
- 关键词:商事主体
- 民法典完善优化商事交易规则
- 2020年
-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对市场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下面挑选一些具体的立法变化,来谈谈民法典对商事交易规则起到的完善优化作用。
- 孔祥舵武可梅嘉欣
- 关键词:民事法律制度商事交易民商合一民法典基本法律制度
- 论涉外商事交易中的仲裁条款援引问题——以《仲裁法解释》第十一条(仲裁条款的援引)规定为基点被引量:3
- 2020年
- 在商事交易中以援引方式订立仲裁条款业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而如何援引仲裁条款不外乎一般援引方式和特别援引方式。我国《仲裁法解释》以特别援引方式作为仲裁条款的基本援引方式,将一般援引方式用于对国际条约中仲裁条款的援引。但随着仲裁条款书面形式要求的弱化和书面形式外延的扩张,仲裁条款的援引呈现出以一般援引方式为基本方式,而将特别援引方式仍然留于提单中对仲裁条款的援引之趋势。特别援引的对象是仲裁条款,一般援引的对象是承载仲裁条款的外部文件。援引对象不同,对援引对象的特定化要求亦不同。由于援引条款旨在将外部文件中的仲裁条款并入合同之中,其所使用的措辞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属于援引条款的解释问题,从而仲裁条款并入问题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但仲裁条款的并入,并非当然解决了并入后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对人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因涉及无仲裁意思当事人与有仲裁意思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呈现不确定状态。而对事效力范围的确定,涉及对仲裁条款所约定仲裁事项的解释。由于仲裁条款中本来所约定的仲裁事项与其所并入的合同项下的纠纷之间往往处于非重合或对接状态,故采严格语义解释法,实际上会减损援引条款的预设价值。而允许对仲裁事项的措辞予以适度变通,使其迎合合同项下纠纷解决的需要,恰恰是对当事人仲裁意思的尊重。
- 贺万忠
- 关键词:涉外商事仲裁准据法
- 中国商法学的历史总结与新时代走向——基于“市场”和“商事交易”两个关键词的分析被引量:2
- 2020年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市场地位历经了辅助性作用到基础性作用再到决定性作用的历史变迁。与之相适应,以市场和商事交易为核心研究内容的中国商法学历经了探索、成长、完善和精细化创新的历史阶段,始终与改革开放紧密联系、相生相长,作出了探索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市场经济秩序、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制基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法制道路、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创新和全面飞跃等重要的历史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商法学将进一步维护市场生命力和发扬商事交易创造力,走上崛起之路。
- 段丙华
相关作者
- 范健

- 作品数:112被引量:845H指数:16
- 供职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商法 商法通则 中国商法 商事立法 公司法
- 崔旺来

- 作品数:51被引量:281H指数:10
- 供职机构:浙江海洋学院
- 研究主题:政府 海洋管理 法学 商主体 海洋科技
- 樊涛

- 作品数:44被引量:177H指数:9
- 供职机构:河南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民商合一 商法通则 商法 独立性 商行为
- 冯果

- 作品数:204被引量:3,044H指数:29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金融法 经济法 公司法 资本市场 信息披露
- 殷洁

- 作品数:14被引量:78H指数:3
- 供职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虚假陈述 法定原则 企业 商事组织 商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