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9182篇“ 保人“的相关文章
-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被引量:1
- 2024年
- 法答网问题: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引言债权人为强化其债权,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者不在少数,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仅限于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形式;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保证人),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此时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就同一债权并存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形,即为混合担保。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之一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是理论与实务中的一大争议问题。
- 高圣平
- 关键词:担保责任追偿权担保人债务人
-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民事责任范围承担探析
- 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 李凝黎飞
- 关键词:主合同合同无效担保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赔偿责任
- 第三人冒名变更寿险投保人的民法问题研究
- 2024年
- 第三人冒名变更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行为在现行法缺少直接规定。该行为的性质并非无权处分,应定性为无权代理,除非投保人追认,原则上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若冒名变更投保人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谋为之,则属于《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冒名变更投保人的第三人自认为其行为有效,继而以变更后的投保人身份向保险人缴纳保费的行为在性质上是非债清偿,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保险人返还。第三人自认为取得投保人地位后向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并取得的保单现金价值构成不当得利,保险人可请求第三人予以返还。投保人执意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不应以其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可将保险人、第三人分别对其债务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允许其择一行使请求权。
- 李飞
- 关键词:无权代理不当得利不真正连带债务
- 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 保险应该赔付吗
- 2024年
- 现实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购买保险时会通过中介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些中介公司往往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由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这也导致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实际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应该赔付吗?
- 张鲲鹏杨晨晖
- 关键词:中小企业投保人赔付订立合同
- 论混合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
- 作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情形,混合担保,有时亦称混合共同担保,由于牵涉的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其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学界迄今尚未取得共识的法律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中,最关键的就是无意思联络的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
- 赵琪瑶
- 关键词:公平原则连带责任不当得利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困境破解
-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最早源于英国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将其成文化。我国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也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变迁,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较为完善,但由于社会背景的不断变化,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新...
- 石纪
-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
-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规则释论
- 2024年
-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规则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立场逐渐向兼顾担保人利益的立场回归,但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中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仍然存在解释空间。担保合同单独无效时,过错担保人应就债权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债权人间接损失的最大赔偿范围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基于担保的特殊属性,现行法采取了默示推定的态度,免除了债权人对间接损失的举证证明义务。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除债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担保人对主合同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主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单独或与债务人共同实施可撤销行为,帮助债务人实施可撤销行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的主要规制对象应为主合同被债权人撤销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对该款中的“主合同无效”作扩大解释。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与担保责任三种路径,其中侵权责任路径契合过错与责任范围相适应原则,是能够有效遏制不诚信担保行为的最佳路径。
- 梁远高宋丽萍
- 关键词:担保合同
- 地权交易中介与要素市场:租佃契约中的保人
- 2024年
- 保人普遍存在于传统社会的各项交易中,保障契约关系与交易秩序。其嬉变过程与土地市场发展相辅相成。在清代民国租佃契约中,保人承担繁杂的交易事务,亲缘性与地缘性是其关键的身份基础。保人通过稳定契约关系、拓展要素筛选范围等机制,降低了进入地权市场的门槛,并分散了地权交易的风险,促进了土地流转。随着地权交易规模的扩大,保人的职能在专业化分工中逐渐细化,与田主代理之间、押租(预租)之间形成部分替代,租佃关系里的中介开始出现人格化向非人格化的转变。保人机制与地权市场的互动关系,显示了朴素市场发展中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为地权研究提供新思路。
- 刘紫卓龙登高
- 关键词:保人地权交易
- 投保人高损失区间存在净损失约束的最优保险设计被引量:1
- 2024年
- 在不完全保险情形下,投保人通常期望出险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足够的赔偿而将自己的实际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这类投保人的需求,本文引入了投保人的净损失约束,研究在该约束下投保人的最优保险问题。研究表明:如果Arrow模型的解满足该约束,本模型的解与Arrow模型解一致,最优保单是有且仅有一个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契约,否则最优保单将存在两个免赔额。投保人效用最优时,本模型在应对高损时所提供的赔付水平始终不低于Arrow模型,而本模型在应对低损时对于IARA(DARA/CARA)型投保人所提供的赔付水平依次要低于(高于/等于)Arrow模型。此外,投保人的期望效用将随着其净损失上限的提高而逐渐增大,直到Arrow模型的解满足该约束时其效用达到最大。
- 马本江蒋学海
- 论人寿保险投保人破产时债权人与受益人的平衡保护
- 2024年
- 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研究为分析保单现金价值是否构成投保人的破产财产提供了基础。司法实践中,主张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保险人的少数见解并无说服力,法院将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作为保险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所附条件的解释不具合理性。若投保人放弃了变更受益人的处分权,保单现金价值就属于受益人所有。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合同性质使其不会受到人身专属性的限制而无法被归入破产财产。投保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将保单现金价值纳入破产财产。以平衡保护受益人利益为目标的介入权制度体系是以《民法典》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为依托,且在立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仍有必要借鉴德国法关于介入权主体、介入期限的规定。
- 李飞
- 关键词: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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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原保人

- 作品数:1被引量:0H指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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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保人

- 作品数:1被引量:0H指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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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永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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